酒泉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至所有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为确保政策及时惠及所有失业人员,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快速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等政策,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可享受以下待遇: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1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领取期间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酒泉市一类地区为:市本级、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失业金标准为1458元);二类地区为: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失业金标准为1413元)。

  停发失业补助金的几种情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1.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要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临时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3.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

  全市社保部门将严格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要求,全面取消60日的申领期限,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及其他待遇,不需要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任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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