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维权!南阳某盘业主愤怒投诉!

  2017年已付款购买的房子,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31号交房,到今日为止,还未交房,已拖延不止一年!

  据其表示:开发商多次违约私自延期交房,没有任何业主同意,每次出了施工进度表都是忽悠业主,不按施工进度表来!出了施工进度表,承诺说2019年年底大砖整好,也没个结果,私自延期交房今年10月份,到现在还没开工。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南阳市卓越漫香湖2期的一名普通业主。于2017年购买南阳市卓越集团开发的漫香湖二期商品房。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31号交房,实际交房情况可想而知,如果按时交房了,也就不会有众多二期业主的求助了。卓越集团借口由于环境治理,大气污染等问题延期交房;后2019年卓越集团就漫香湖二期交房问题给了一个二期施工进度表,承诺二期按照进度表施工,但实际并未按照进度表施工,建设进度相当随意,基本上没进度。2020年受疫情影响,安全第一暂停施工都可以理解,但现在疫情好转,南阳已无确诊或疑似病例,南阳市其他开发商楼盘已经复工,漫香湖二期却还是毫无动静。父母辛苦一辈子的积蓄付了首付款,自己每个月还着房贷,漫香湖却迟迟不动工,交房遥遥无期。近期在政府领导的努力下,我们亲眼目睹周围很多违约的房地产项目都合理解决了,而漫香湖五证齐全且开发商资金充足但楼盘交工却遥遥无期,恳求尊敬的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我们这个楼盘,谢谢您了。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作为房企,更应该在产品上多加雕琢,给广大南阳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楼市和房子。

  谁都不想维权,谁都想开心拿房,希望南阳那些有一定问题的房企,三省自身,做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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