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实行黑龙江公积金将有大转折!老旧小区

  4月1日,来自黑龙江省住建厅的消息,《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上述(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

  缴存人申请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居民出资部分;申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

  缴存人符合之前所列(一)至(九)条件中的(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提取凭证方面,能够联网核实提取业务信息的,不得要求缴存职工重复提供,并在本级政务服务网上发布公积金提取受理条件和办理时限。

  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应提供符合当地公积金中心所需要的业务证明材料。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封存6个月后仍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同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业务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地区诚信信息管理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期限不超30年且到期日不超法定退休后5年!我省公积金贷款新规5月施行

  4月1日,来自黑龙江省住建厅的消息,《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符合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政策。

  各地管委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行,且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总价款时,借款人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由受委托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协商后确定。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应对逾期贷款本息及时进行催收,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异地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公积金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催收工作,可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原借款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办法》明确,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骗取本人或他人公积金贷款的,应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地区诚信信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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